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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藏传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藏传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经申请人的申请可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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