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连和因与被上诉人曹*、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于工程发包和承包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该追加案外人徐**为共同被告,查清该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