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梅河口**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矫明志、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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