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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责任公司诉矫明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梅河口**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矫明志、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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