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城建第**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亨通公路建**任公司、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被告绥满国道主干线牙克石至海拉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城建第**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城建第**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3,665.00元减半收取为81,832.50元,由原告中城建第**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