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龙*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屋及土地已被查封,正在评估、拍卖中,故申请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龙*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