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齐**、肖**、陈**、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肖**工资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终结辽源**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民三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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