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与被执行人张**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0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安**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安**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被执行人张**有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