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东**程公司与长春青**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东**程公司诉被告长春青**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东**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原告已预交)收取50元,由原告吉**工程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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