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东**程公司诉被告长春青**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东**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原告已预交)收取50元,由原告吉**工程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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