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延边**限公司与延边新**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需要等待另一个案件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延边朝**人民法院(2006)延州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宋**与延边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被执行人杨**之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延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牟**与被告金**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延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东**程公司与长春青**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吉**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威**责任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有限公司与延边朝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苑**与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