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延边威**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威**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2013)吉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执行,被执行人延吉市**民委员会一次给付2050000元,其中执行费2270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吉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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