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威**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2013)吉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执行,被执行人延吉市**民委员会一次给付2050000元,其中执行费2270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吉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郭**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东**程公司与长春青**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长春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f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张*、长春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高**与长春建**有限公司、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男、延边伟**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敦化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权红石与延边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春影、于**与山西路**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