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龙诉被告张*、被告长春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龙在法庭指定期间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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