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长春兆**有限公司、长春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清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清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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