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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鹏**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鹏**司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错误。工人上访是他们的权利,且工人上访也不是双方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宝**司(甲方)与鹏**司(乙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与责任第10项约定,u0026amp;amp;ldquo;乙方要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按月上报工资发放报表,且有农民工签字。如乙方拖欠人工费(农民工工资),致使农民工上访告状,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将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50万元作为罚款并从工程款中扣除对外拖欠的债务,监督乙方偿还债务情况。u0026amp;amp;rdquo;由于鹏**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按月上报有农民工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和给工人发放过工资,原审认定鹏**司违反上述双方约定并无不当。

综上,鹏**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哈尔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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