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齐翔**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甸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民法院(2012)庆民一终字第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齐翔**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