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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伊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伊春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伊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伊春消防队)、伊春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民法院(2014)伊*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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