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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上**限公司与上海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上海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新**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8日就丽晶仕大厦地下车库机械排烟、人防通风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之后被告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原告也支付了所有工程款项。但在原告报请相关人防部门验收时,该技术人员指出,被告所安装设备为假冒伪劣产品。原告无奈之下要求被告更换设备,以供原告能够通过验收,但被告不予理睬。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因无法验收导致的重复施工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环**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请。2005年6月,涉案工程完工,但由于原告原因导致迟迟无法验收。2009年4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确定了涉案工程以及消防工程的付款标准。之后,原告无故违约,双方又在法院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现工程款已执行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一份上**晶仕(人防)通风系统设备、材料确认表及一份上**晶仕(地下车库)机械排烟设备、材料确认表,其中上**晶仕(人防)通风系统设备、材料确认表载明风管的型号规格为镀锌板、钢板等内容。原告于2005年6月8日在上述表格上盖章确认。同日,原告作为建设单位(甲方),被告作为承建单位(乙方),双方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接丽晶仕大厦地下车库机械排烟、人防通风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造价为319,000元。工程质量必须达到通风排烟、消防和人防规范要求,必须符合消防和人防验收部门的质量标准。如由于施工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则由乙方负责返工,费用自理;如是其他原因,则由责任方承担损失。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的要求落实机械排烟、人防通风系统设备材料订货及到场。所有设备、材料必须是有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并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材料清单详见编制的上**晶仕(人防)通风系统设备、材料确认表及上**晶仕(地下车库)机械排烟设备、材料确认表。乙方应对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把关,由乙方提供的本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必须经过甲方与监理的确认,以保证工程的整体质量。一经发现不合格产品或与上述设备、材料确认表不符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一、项目施工进场前一周,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给乙方,计63,800元。二、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每月28日向甲方提交当月(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工作量,甲方审核后则于下月15日按审定工作量的80%抵扣预付款后支付工程进度款。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并办理决算后两周内再支付总价的15%。四、剩下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设备自竣工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乙方负责免费保修两年,保修期从取得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计。工程期满后,乙方可继续向甲方提供工程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议另订。乙方承诺工程完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通风、消防、人防部分的验收报告,若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无法通过,由责任方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进行了施工。2009年4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丽晶仕大厦消防工程,因甲方原因,工程于2006年10月停工后,现已进入竣工验收阶段。为了确保工程顺利竣工验收,确认以前签订的合同、协议总价及已付款等情况,甲、乙双方经过核对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2、2005年6月8日签订的丽晶仕大厦地下车库机械排烟、人防通风施工合同价为319,000元整……甲方承诺:在消防工程取得消防验收证明后6个月内,向乙方付清剩余全部工程款986,700元整。如甲方未能在6个月内付清的,甲方应按每日1%的标准向乙方计付滞纳金……。之后,原告并未按协议支付被告工程款。2010年7月5日,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就工程款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工程款986,700元。该工程款已经法院执行完毕。2012年12月28日,受原告委托,上海市中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涉案民防工程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检测评价为:丽晶仕大厦人防工程战时进风系统的核查与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就丽晶仕大厦地下汽车库工程出具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明确该工程符合工程竣工标准规定,竣工验收小组意见为合格。该工程符合备案条件。

审理中,原告提供2012年10月的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证明经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被告施工的工程存在多项不合格,如排烟风管风口AH/D23未能在材料表中反应出来,无法判断风口类型;排烟风管防火阀、角钢法兰、支吊架等锈蚀严重,须更换等。对此,被告表示该记录无公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提供《工程合同》,证明其另找了施工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整改,合同造价为45万元。对此,被告表示与其没有关系,不清楚该事。另,原告表示开工两、三个月完工的。因为原告与总包单位有纠纷,总包单位不配合,致使工程无法进行验收。被告施工的人防通风工程有两项不合格:一是风管材质不符,合同约定人防工程风管的材料为镀锌板与钢板,但被告却使用的是玻璃钢。二是排烟风管防火阀、角钢法兰、支吊架等锈蚀严重。风管已经被敲掉了,原告只拍摄了照片,实物已经被处理掉了。45万元包含地下车库机械排烟系统与人防通风系统两部分,其中人防通风系统大约占80%左右。目前工程款已支付了20多万,剩余的因为资金短缺还未结清。被告表示工程开工一个月左右就完工了。由于原告原因,造成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就工程款在法院调解时,原告已经将包括质保期在内的所有工程款全部支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被告进场的东西监理单位都会检查,如果材料存在明显不符,是不可能进场施工并完工的。况且,工程完工7年后才进行验收,如果没有进行养护肯定会生锈的。原告验收时出现一些问题,找到了被告,但因为原告拒绝出钱更换年久失修的物品,双方才没有谈妥。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上**晶仕(人防)通风系统设备、材料确认表、上**晶仕(地下车库)机械排烟设备、材料确认表、《协议书》、民事调解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恪守约定。涉案工程于2005年完工后,由于原告与总包单位存在纠纷,致使工程迟迟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后双方于2010年在法院主持下就包括质保金在内的所有工程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原告在工程完工后长达7年之久从未对工程质量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已经成就,原告认可被告的施工内容。现原告以被告施工的风管材质不符合约定以及排烟风管防火阀、角钢法兰、支吊架等锈蚀严重为由要求其承担重复施工损失,不具有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新加**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环**有限公司赔偿重复施工损失45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新**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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