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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达**限公司与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达**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达**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达**限公司诉称:2012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XXX弄XXX号,诸陆西路XXX弄XXX号绿中海幼儿园拆除及结构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人民币791,000元(以下币种相同),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原告按约完成施工。2012年9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751,450元,尚欠5%质保金39,550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告,未果。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质保金39,550元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XXX弄XXX号,诸陆西路XXX弄XXX号绿中海幼儿园拆除及结构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791,000元,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付款方式为:第一期工程款钢构进场,经发包人派代表现场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40%即316,400元;第二期工程款工程竣工,经发包人派代表现场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即237,300元;5%质保金即39,550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751,450元。

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钢材进场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单、付款凭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原告已完成施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51,450元。根据合同约定,5%质保金39,550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39,5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达**限公司质保金人民币39,5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8元,由被告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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