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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有限公司与上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司)诉被告上海**公司(以下简称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司法定代表人xx以及委托代理人xx、x**司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公司诉称,2011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xx机场P1停车库环氧地坪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被告承接的xx机场P1环氧停车库改造工程,工期自2011年8月5日至9月25日,工程价款总额为固定价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385,200元,双方还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被告支付总工程价款的95%,总工程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于工程结束一年内付清。原告进场施工后,经工程业主及监理单位同意加建围栏。2011年11月16日,原告就xx机场P1停车场B1层围栏工程款支付等事宜致函被告,并附工程监理及业主对围栏方案审批及费用结算单。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95%工程款,但未支付围栏工程款,现工程竣工已届满一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质保金,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119,260元,支付围栏工程款18,768元。

被告辩称

被告x**司辩称,被告曾在保修期内向原告主张保修,但原告未予维修,被告委托他人维修的费用应在质保金内扣除,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为维护施工安全,在工地搭设围栏,施工结束后围栏拆除,搭设围栏是施工中的必须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固定总价款中,被告无须另行支付围栏工程款。原告有部分工程内容(停车库坡道)未施工,被告多支付了原告工程款,多结算款项应予以返还,经被告核算,坡道面积为989.93平方米,故反诉请求x**司返还未施工的工程款66,325.31元。

针对反诉,x**司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项目,x**司在确定施工内容并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固定总价款95%的工程款,坡道的施工要求与平地不同,合同约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可以反映,坡道不属于施工范围,双方此前对施工范围从未产生过争议,且xx机场P1停车库B2层的环氧停车库改造工程也由x**司在前一期工程中承接,坡道也未施工,故不同意x**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xx公司原名上海x**有限公司。

2011年8月,x**司(甲方)与x**司(乙方)签订《上海**公司xx机场P1停车库环氧地坪工程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环氧地面施工任务交由乙方承包,工程名称:35,616.97平方米环氧停车库改造工程,工程地点:xx机场P1停车库,工程性质:包工包料,工期期限:进场时间2011年8月5日,竣工日期2011年9月25日,乙方责任范围:自混凝土正浇以上部分的环氧地面制作完成。技术质量要求:水泥地面质量要求,甲方应提供经确认是基本符合环氧树脂施工的合格的水泥地面,该水泥地面基层应干燥,一楼地面或地下室水泥地面均需有防水层;环氧地面制作的质量要求,表面平整光洁,无气泡、针孔,不起飞……。合同价款:价格每平方米67元,总面积35,600平方米,总金额2,385,200元,总价为闭口合同价,工程内容调整除外。付款方式及期限,工程面涂施工结束,经验收合格一周内,甲方支付总工程的95%给乙方,总工程款的5%(即余款)为工程质保金,在项目结束后1年内付清。工程验收,根据施工段落由乙方代表在施工服务完毕后提请甲方和第三相关方业主,监理方在七天内组织质量验收工作,并由甲方提前一天通知相关方代表,验收签证同时进行工作量审核并予以签证。该地坪一经甲方正式启用则无论何种原因均视为验收通过。售后服务,施工完毕后12个月内,因乙方施工不当所引起的环氧地面表层脱层,由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修补服务。施工完毕后12个月为免费保修期,凡地坪在使用中无故出现裂缝、起壳脱落的质量问题均属免费保险范围,对于使用过程中甲方造成的地面损坏如因拖拉货物造成的磨损,铁器撞击造成的损坏,乙方将给予收取工本费的维修,免费维修期满后,乙方将提供终身修补服务,修补费用只收取工本费。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订立后,x**司投入施工,2011年9月20日左右工程竣工并经验收,9月25日以后停车库投入使用。工程验收后一周内,x**司支付x**司合同总价95%的工程款。

2011年11月14日,x**司发电子邮件给x**司,称障碍条螺栓没有固定,出现跳动,需要紧固,请x**司帮忙查看并修复。11月16日,x**司回函称减速带松动不属于施工合同中乙方负责范围,另附监理及业主对围栏方案审批及费用,如拒不付款将提起诉讼(附围栏结算单金额18,768元,由x**司盖章)。2012年10月11日,x**司委托律师致函x**司,称质保期限届满,要求支付质保金119,260元及围栏工程款18,768元。x**司催款未果,遂涉讼。

关于围栏工程款,x**司提供了xx机场P1停车库B1层环氧地坪工程围栏方案(复印件),x**司称该方案图由其公司设计,并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原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被告持有。经质证,x**司对证据真实性持有异议,但表示x**司在施工中确实搭设过围栏,是为了考虑施工的安全性,属施工措施项目,原、被告并未约定对搭设围栏需另行支付工程款,合同固定总价中已包含了施工的配套措施费。

审理中,x**司提供了案外人出具的收据以及修复工作量的确认单,证明x**司委托案外人维修环氧地坪及挡车条发生费用7,670元。经质证,x**司称地坪施工未涉及障碍条,因此,障碍条的松动不属于x**司的保修范围,x**司的函件是请求x**司帮忙修理,此外x**司从未有维修要求,故不同意抵扣质保金。

针对反诉,xx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拍摄的xx机场P1停车库B1层视频光盘以及其委托上海x**限公司对xx机场P1停车库B1层停车场工程面积所作的审核报告,证明B1停车场环氧地坪面积32,594.28平方米,未施工的坡道面积为989.93平方米。经质证,xx公司称原、被告订约时未对施工面积进行过测量,也未交付施工图纸,原告对B1层停车库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即视为完成合同闭口价的施工内容。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上海**公司xx机场P1停车库环氧地坪工程工程合同》、围栏方案、函件、视频资料、审核报告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x**司、x**司签订了关于xx机场P1停车库环氧地坪工程合同后,x**司已在约定时间内对停车库的地坪根据合同约定的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了施工,且在约定时间内完工并经x**司验收,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合同并未反映施工的四至范围,也未能体现车库的坡道是否属于施工的范围,从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反映,x**司在x**司施工结束、系争工程经验收后已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款支付了95%的工程应付款,所留的工程余款(即质保金)应待质保期满后支付,而在双方此后的往来函件中也未反映有遗漏施工内容,本院注意到,x**司在诉讼中提供了有关车库及坡道面积核实的相关数据,倘若该组数据属实,二项数据之和与合同的施工总面积也不相吻合,因此,在x**司已验收施工内容并确认付款的情况下,其再以车库坡道属于合同施工范围而原告未施工的意见,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x**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质保金。由于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系固定总价,x**司在施工中在工地加设围栏,目的为维护施工安全所需,其向本院提供的围栏设计方案等均系复印件,本院难以采纳,当然,倘若有证据原件,业主及监理单位确认x**司设计的加设施工围栏的施工方案,并非工程签证单,不能证明x**司同意在合同固定总价之外应另行支付围栏工程价款。x**司要求x**司支付围栏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x**司虽然在保修期内向x**司主张因车库内障碍条出现松动需要加固,但从双方合同约定反映,障碍条并非x**司施工内容以及维修范围,因此,x**司有理由拒绝帮忙维修,此外x**司未行使过关于地坪维修的通知内容,因此,其要求x**司承担维修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119,26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公司的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负担208元,被告上海**公司负担1,3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9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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