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责任公司、被告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2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裁定驳回。被告2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上海**人民法院于××××年×月××日驳回上诉。本案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吴*,被告1的委托代理人郑*、被告2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两被告是上海×**限公司的股东。原告为××置业位于上海市世纪大道××××地块商业楼施工了机电工程。2008年,因工程款纠纷,原告向浦**法院起诉××置业法院依法判决××置业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并确认该工程于2007年11月8日竣工,工程保修金为2832200元。但两被告在××置业未清偿原告债权的情况下,将德加置业注销,并向工商部门作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原意承担责任的承诺。故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保修金2832200元,及该款自2009年11月8日起的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责任公司、被告上**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7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保修金人民币2832200元;
二、如被告上海×**责任公司、被告上海×**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上海×**责任公司、被告上**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需另行支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57元,减半收取14728.5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有限公司各半负担,被告上**有限公司负担7364.25元,于2010年11月7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