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