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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8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X**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上海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闵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上海X**限公司共应支付原告上海X**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5万元,于2008年3月至10月,每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2.5万元,11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5万元;若逾期支付,则原告有权就欠款余额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另需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10万元;若被告于2008年6月底前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0万元,则双方同意以该金额结清双方之间的工程款;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80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7808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承担部分计人民币8904元,于2008年5月底前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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