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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限公司与X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08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艾*、被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限公司诉称:2005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上海X桥的部分钻孔桩项目分包给原告承建。原告按约完成施工,经结算双方确认工程造价为人民币950788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双方于2007年5月18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工程余款,并负担原告因购买本市X弄X室房屋向兴**行贷款55万元所发生的一切利息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至今尚欠220288元工程款以及保险费、贷款利息47134.97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来院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2028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贷款利息共计47134.97元;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220288元、保险费以及贷款利息47000元、诉讼费2655.5元。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限公司人民币269943.5元。上述款项在2008年9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10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3万元,11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3万元,12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3万元,2009年1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3万元,2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3万元,3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3万元,余款人民币39943.5元于2009年4月1日之前付清;

二、如被告**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条款约定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一次性支付原告X**限公司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55.5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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