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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建设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X建设总**)有限公司、X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8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建设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51.50元,由原告X建设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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