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X建设总**)有限公司、X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8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建设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51.50元,由原告X建设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