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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XX诉被告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邱**独任审理。2010年6月2日,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诉称,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5月18日,被告将位于上海市XX区XX市电厂能源中心一结构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为23,850,000元(人民币,以下同),被告已付22,500,000元,尚欠工程款1,350,000元;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10月30日,被告又将上海市XX区XX市电厂能源中心二结构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4,600,000元,被告已付4,100,000元,尚欠工程款500,000元;2009年1月10日至2009年4月20日,被告还将位于上海市XX区XX市电厂烟囱加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为2,100,000元,已付1,690,000元,尚欠工程款410,000元。2009年12月25日,双方对上述工程的工程造价、已付工程款进行确认一致后,由被告出具剩余工程款2,260,000元于2010年2月15日之前支付的还款计划,但被告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支付,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260,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自2010年2月16日始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XX辩称,对原告诉称和尚欠原告的工程款2,26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目前无力支付,需待年底支付,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审理中,因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未表异议,故本院认定原告诉称事实为本院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5日就双方之间工程承发包关系、工程结算价、已付工程款,以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等予以确认一致,为此,被告XX向原告XX出具了在2010年2月15日前支付工程余款2,260,000元等内容的“还款计划”,被告理应按期支付原告上述工程余款。由于被告逾期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与法并无不合,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没有事实依据,与法亦不合,故本院难以悉数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工程款2,260,000元;

二、由被告XX偿付原告XX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260,000元计,自2010年2月16日始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付款履行日止,按中**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80元,减半收取,计12,440元(此款已由原告XX预交),由被告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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