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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有限公司与XX房地产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司)诉被告XX房**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闵纯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杨**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公司诉称,2006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暂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同)后合同生效;本合同属定项合同,预算、招标中标后签订正式合同,若原告未能中标,被告将原告的押金如数退还。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即向被告支付合同保证金50万元。2007年4月,原告得知被告已将该工程发包给另一施工单位,并已开工。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保证金50万元,但被告未予履行。2007年10月30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函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仍拒不还款。2007年12月13日,被告承诺如在2008年1月25日之前未还,本公司将赔偿总额的20%作为补偿。但被告至今仍拒不还款。故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保证金50万元,偿付逾期还款补偿金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审理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发包给原告,开工日期为2006年11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25日;合同价款2800万元;原告暂付合同保证金50万元后合同生效;本合同属定项合同,预算、招标中标后签订正式合同,若原告未能中标,被告将原告的押金如数退还。2006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保证金50万元。2007年10月30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函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仍拒不还款。2007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称双方间关于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的协议作废,承诺在2008年1月25日之前归还50万元,如在2008年1月25日之前未归还,将赔偿总额的20%作为补偿。但被告至今未予返还原告50万元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据、律师函、承诺书、通知等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在2007年12月13日已明确解除合同,被告承诺返还原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并约定了不能按约返还的违约责任。现被告未能按照其承诺还款,则应按其承诺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XX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X**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

二、被告XX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X**有限公司补偿金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800元,由被告XX房地产总公司承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XX房地产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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