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市**限公司诉被告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市**限公司于200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X市**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4.5元,由原告X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