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0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王**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6.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李*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公司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XX工**限公司与江苏X**限公司上海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上海**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X**有限公司与XX房地产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