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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限公司与中城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申**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司”)、上海**进修学院(以下简称“中西**学院”)诉被告中城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9月15日,被告中**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上海**人民法院,同年11月19日,上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遂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中西**学院请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次诉讼,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4日、3月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司法定代表人陈*并作为原告中西**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郦煜超、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申**司、中**学院诉称,原告申**司系原告中**学院的全资投资单位。2009年9月6日,原告中**学院与被**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建位于奉贤五四公路XXX号的部分教学用房,建筑面积约73172.16平方,竣工日期为2010年8月30日。后被告以工程款拖欠为由,未能按时完工,至今原告对工程质量及保管状况不得而知。被告侵占施工校区,致使其他施工单位承建的房屋也无法进行正常移交验收。已有其他施工单位提请仲裁,但因现场验收不具备调解等原因而停滞。被告也以支付工程款为名提起诉讼,因工程未经验收移交,不利于纠纷解决。且该项目由多家单位施工完成,被告独自霸占,损害了原告利益。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移交项目现场,办理移交手续;2、被告提交工程竣工相关资料。

原告申**司、中**学院针对其诉请提供并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协议书1份,旨在证明原告中**学院将系争工程发包给被告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2、《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1份,旨在证明原告申**司拥有系争工程全部产权的事实;

3、《工程款及债务处理协议》1份,旨在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工程款给付及工程交付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

4、解除《上海**修学院转让协议书》的函1份,旨在证明系争工程用于抵偿债务的协议解除,原告有权要求返还系争工程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中城**司辩称,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移交项目工程的诉请,已经有生效判决确认系争工程在2013年4月22日移交原告;关于原告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因原告对系争工程至今未组织竣工验收,被告尚不具备提交完整竣工资料的条件,被告至今能提交的资料比如竣工图等已经向原告提交,如果原告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被告愿意配合提交相关资料,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建公司针对其辩称提供并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2013)徐**(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旨在证明系争工程已于2013年4月22日整体移交原告的事实;

2、收条、移交接收凭证各1份,旨在证明被告已经将系争工程及竣工资料移交原告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认为发包人系原告中西进修学院,对证据2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3仅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证据4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2中收条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移交接收凭证有异议,认为当时原告中西进修学院系被告控制之下,内部凭证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4、被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中收条,相对方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9年9月6日,原告中西**学院与被告中城**司签订协议,约定上海**进修学院奉贤校区改扩建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2012年8月,原告中西**学院、申**司与上海**术学院、被告中城**司、李**签订《工程款及债务处理协议》。后,因工程款未给付,被告中城**司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原告、上海**术学院(以下简称“欧**学院”)给付工程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中城**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人民法院。2015年1月15日,上海**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生效判决查明,系争工程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系争工程于2012年9月曾部分投入使用,目前处于空关状态;2013年4月22日,系争工程整体移交;申**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实业”)曾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转让协议书》及《回购协议书》,签订该两份协议时中城**司系中城建实业的控股公司,现双方均同意解除上述协议;中**学院、欧**学院系申**司全资投资设立的学校。

本院查明

还查明,2014年12月27日,原**公司收到中城建实业的解除函言明,中城建实业与申**司签订转让协议书因中西进修学院房产存在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的情况,导致申**司不能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中城建实业,不具备约定的转让条件,双方确认协议终止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争议在于系争工程是否已经移交原告。根据已经生效判决确定,被告已于2013年4月将系争工程整体移交。虽然在移交后,原**公司与中城建实业签订转让及回购协议,但首先,中城建实业虽系被告控股公司,但法律上系两个独立主体,将项目转让给中城建实业并不必然代表由被告实际控制占有;其次,中城建实业致函原**公司时言明,系因中西进修学院房产被他人查封,不能履行所有权转移的义务,故不具备转让条件,协议解除。综上,原告目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2013年4月整体移交后,被告又实际占有控制系争工程,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移交系争工程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移交相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本院认为,施工方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是工程组织验收的前提条件,被告中城**司在组织验收过程中也有配合验收的相关义务,而目前被告中城**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发包人原告中西创新学院移交完整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城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中西创新进修学院移交关于上**中西创新进修学院奉贤校区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二、驳回原告上海申**限公司、上海**进修学院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上海申**限公司、上海**进修学院与被告中城建**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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