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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签发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能按期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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