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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X独任审判。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上海市XX区XXX路XXXX号的1#-4#厂房四幢、办公楼、食堂土建、安装工程等工程,双方对施工期、工程价款、质量标准以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工程于2005年年底竣工。2007年5月24日,双方经决算确认:被告尚有未付工程款934,580元,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如逾期的按拖欠款的14%的月息计算利息。嗣后,被告分四次支付了600,000元,但对余款334,580元至今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人不履约。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34,58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12,824元,自2009年9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另行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放弃向原告上海**限公司主张(2009)奉执2248号的执行标的;

二、原告上海**限公司放弃向被告上海**限公司主张本案的工程款及利息;

三、原、被告双方就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内容再无任何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均由被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09年9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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