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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曹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XX、范XX诉被告曹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X独任审判。同年8月20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唐XX、范XX诉称,两原告提出在XX区XX镇XX村XX组的村民建房申请,于2007年2月10日获得批准。2008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建房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以包工包料形式,以68,000元的总包价,按合同及附件所约定的房屋尺寸、结构和式样承建位于XX村的新房屋。合同签订后,被告自己组织了人员,并自己购买了建房所需的材料进行施工,原告则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但被告对后期的施工一直拖延,至今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具体的项目有:仅安装窗套,未安装铝合金窗;不锈钢防盗窗及不锈钢楼梯栏杆未装;露台水泥花瓶栏杆未装;各室内房间及露台、楼梯、走廊的地坪均未做等等。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不履行继续施工的义务,延迟交付的时间达8个多月,造成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失。两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尽快造好房屋;2、被告支付延期交房造成原告的损失3,7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审理过程中,被告确认以下事实:房屋确实有部分工程未完成;原告已支付工程款50,000元;对外购买材料是以其自己的名义与材料商签订协议。被告同时表示:只要原告保证付款,其愿意继续施工;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后,对其未付的材料款,会及时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曹XX于2009年9月20日完成坐落于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组XXX号房屋的工程建设,原告于完工当日支付工程款14,500元,于完工日的一年后支付质保金3,500元;若被告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履行其施工义务,被告则放弃向原告主张上述工程款18,000元的权利;

二、原、被告对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XX、范XX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09年8月2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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