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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X**限公司(以下简称X**司)诉被告XX建筑工程(上**限公司(以下简称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X**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审理,于2010年9月20日、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司委托代理人XX、X**司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公司诉称,2009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4510011342的工程合约单,由原告承揽被告发包的3M黄山二期消防工程追加工程,合同总价321506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付款85%,业主验收合格后付10%,保固金5%。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涉案工程于2009年11月17日经上海市消防局验收合格,但被告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05430.7元,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09年11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X**司辩称,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消防验收未通过合同约定的验收手续,工程仍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被告可以暂停付款,由于原告不同意承担被告的损失,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工程款项。另因原告拒绝维修,故被告委托案外人对工程进行了修理,发生修复费用65894元,反诉要求X**司承担修复费65894元。

针对反诉,X**司辩称,其施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尚在质保期内,X**司从未拒绝维修,在接到X**司的报修后,其已履行了维修义务,后X**司发函要求将室外消防管网的垫片全部进行更换,此系增加工程量而非维修范围,X**司提出需增加工程款遭拒,故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X**司在承建3M中国金山工厂厚双面胶工程中,将消防工程分包给了X**司。2008年9月12日,X**司(甲方)与X**司(乙方)订立《工程分包总合同》,其中估验办法中约定,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时,有权暂停估验或付款,并得在必要范围内,扣发各相关工程确认单的工程或乙方承办甲方其它工程所应得的款项,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为止:有缺陷的工作经业主提出或经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乙方未于限期内改善至业主或甲方满意者。工程保修条款约定,保修期内,如各工程确认单的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有走动、漏水、裂损、坍塌、设备运转不良、功能欠缺或其它任何瑕疵及损坏,乙方应于业主或甲方指定期限内无偿修复或更换。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订立后,X**司按约施工,至2009年11月7日竣工并交付验收。上述合同履行期间,X**司应X**司要求增加了动力中心新增喷淋系统工程、消防水系统阀门型号更改等工程内容,新增工程与主合同同时履行并交付验收。2009年12月24日,X**司与X**司就追加工程补充订立“3M中国金山工厂厚双面胶项目工程合约单”,约定追加工程项目为3M黄山二期消防追加工程,合同价款321506元,工程完工后付款85%,业主验收合格后付10%,追加工程期限依工地日期,质保期为业主验收合格后二年,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除合约单已约定事项外,其它条款依双方间工程承包合同。

2009年11月17日,3M中**工厂厚双面胶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

2010年3月24日,X**司出具工程保固承诺书给X**司,载明其承建3M金山工厂厚双面胶工程项目之消防工程,自2009年11月18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2011年11月17日止保固二年,如因承包人所用材料质量欠佳或施工不良,致已完成工程发生损坏、机能不佳、功能不足或其它瑕疵,本公司当即于接获通知起三日内自备机具工料无偿修复,绝不推诿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如有违反,愿赔偿X**司因此所受的损失。

2009年12月30日,X**司接业主3M中**公司通知,称车间西侧仓库喷淋管网爆裂,X**司遂组织人员进场维修。

2010年1月4日,X**司发函至X**司,称业主来*指出室外埋地管网中未依业主指定使用金属垫圈而是使用了橡胶垫圈,故要求X**司组织人力将所有橡胶垫片更换成金属垫片,如不进行更换,X**司将雇员处理,产生费用直接在工程尾款中扣除。随函附有业主3M中**公司致X**司函件。X**司收函后随即回函,称工程满足图纸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经验收合格,业主的技术要求在原、被告双方合约之外,若更换金属垫片,需X**司支付追加费用,待费用经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2010年1月26日,X**司致函X**司,称X**司未依约履行保修责任,现工程修缮整改费用需8万元,工程整改于2010年1月30日开始,费用将在X**司尾款中扣除。

2010年3月30日,X**司要求X**司支付工程款,X**司要求抵扣维修消防阀门土方回填及绿化修复费3000元、清洁费300元、消防分包安全鞋费234元、更换室外消防网更换费62360元。X**司对前三项费用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不同意扣除消防网更换费62360元。此后。双方协商未成,X**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第一次庭审中,X**司对尚欠X**司工程款321506元无异议。X**司确认X**司已付清《工程分包总合同》中的工程款,其现主张的系追加工程的工程款305430.7元(未包含5%质保金),另因X**司于2010年9月28日(第一次庭审后)支付X**司工程款239536.70元,故X**司在第二次庭审时变更诉请为:1、X**司支付工程款65894元;2、X**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09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2010年9月28日止,以305430.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

审理中,XX公司同意在工程款本金中扣除维修消防阀门土方回填及绿化修复费3000元、清洁费300元、消防分包安全鞋费234元,合计抵扣3534元,并同意对逾期付款的计算基数作相应调整。

X**司为证明其已委托案外人对消防管网垫片进行了更换,提供了案外人上海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日开具给X**司的工程款发票,金额7万元。此证据经庭审质证,X**司持有异议,且认为与本案无关联。

另X**司与X**司均向本院提供了给排水项目施工图,双方对图纸所附说明中“工作压力>0.6Mpa时,阀门采用金属垫片”是仅针对排水管亦或包括消防管道垫片存有争议。

以上事实,由X**司提供的合约单、消防意见书、施工图,X**司提供的工程分包合同、承诺书、往来函件、发票、扣款、施工图等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X**司与X**司间订立的工程合约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虽然X**司与X**司对施工图中室外消防管网的垫片是否应当采用金属垫片存在争议,但考虑到X**司已完成施工内容并已交付验收,系争建设工程的消防已经验收为合格,且X**司亦确认业主已实际投入使用,故X**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X**司应付工程款。系争消防工程尚在保修期内,X**司在接X**司的保修要求后亦履行了维修义务,X**司亦无其它证据证明其要求X**司对室外消防管网垫片进行全部更换属于施工方维修范围,故其反诉要求X**司承担更换施工材质而发生的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X**司同意在工程款中抵扣维修费3534元并对逾期付款的计算基数作相应调整,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XX建筑工程(上**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限公司工程款62,36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XX建筑工程(上**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以301896.70为计算基数,自2009年11月18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10年9月28日止;

三、驳回反诉原告XX建筑工程(上**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计723.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2843.50元,由本诉原告上海X**限公司负担43.50元,本诉被告XX建筑工程(上**限公司负担2800元,本诉被告所负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723.50元,由反诉原告XX建筑工程(上**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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