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宏诉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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