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协**限公司与被告长兴永畅物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85元,减半收取16,292.5元,由原告上海协**限公司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