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平诉被告龙元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上海江**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反诉被告)上海桥**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上海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与上海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协**限公司与长兴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中**有限公司与上海松**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新**限公司与上海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新**限公司与上海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亚**有限公司与浙江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与上海山**限公司、上海隧**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