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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龙元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平诉被告龙元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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