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49元,减半收取12,124.5元,由原告上海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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