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龙**限公司与上海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龙**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龙**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龙**限公司(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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