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康**与被告沈**、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受理。鉴于本案工程地点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宝云古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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