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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工**限责任公司诉钱俊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建工**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无上诉人的印章,且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工程承包的关系,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范畴,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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