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苏**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商)初字第15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是在江苏省溧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范畴,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