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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泽**有限公司诉苏州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亚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一(民)初字第176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了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标的系不动产纠纷,故依据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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