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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泽**有限公司诉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亚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一(民)初字第17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被上诉人非适格原告,原审法院不应受理。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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