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林**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时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94元退还上诉人张**、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