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金顺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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