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涉案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上诉人已于2013年5月14日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上诉人已就在履行涉案《工程建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先行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仍受理本案,并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本案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