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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龚*、戴*、上诉人**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期间,A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及二审上诉请求,B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偿付其提前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币35万元,而**公司已经在原审诉讼中向**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故本案**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现**公司申请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及二审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亦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A公司、**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A公司撤回原审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由**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公司、**公司各负担人民币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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