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三(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