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甲**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甲**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自行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甲**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甲**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0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9,506.50元,由原告上海甲**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