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桑A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一(民)初字第26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是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无利害双方;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