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三(民)初字第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是基于债权债务的起诉,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